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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資料

職稱 姓名 主要經(學)歷 目前兼任本公司及
其他公司之職務
董事長 大聯大投資控股(股)
公司代表人:黃偉祥

大聯大投資控股(股)公司董事長
成功大學工程科學系畢

大聯大控股所屬轉投資公司董事長、董事
鑫聯大控股所屬轉投資公司董事長、董事
台驊國際投資控股(股)公司董事(法人代表)
鳳凰創新創業投資(股)公司董事
鳳凰貳創新創業投資(股)公司董事
鳳凰陸創新創業投資(股)公司董事
台企再造管理顧問(股)公司董事
台灣產業控股協會理事長
財團法人華聚產業共同標準推動基金會常務監察人
臺北市電子零件商業同業公會(TECAS)常務理事

董事 葉啓棟

致福公司經理
淡江大學電算系畢
實踐大學企研所碩士

鑫聯大控股董事
捷元公司董事長
合邦商網董事長

董事 大聯大投資控股(股)
公司代表人:曾國棟

星強電子公司業務經理  
海洋學院電子系

大聯大控股所屬轉投資公司董事長、董事
大聯大控股永續長
鑫聯大控股董事(法人代表)
駿躍投資(股)公司董事(法人代表)
能率管理顧問(股)公司董事(法人代表)
能率壹創業投資(股)公司董事(法人代表)
台北市電子零件商業同業公會(TECSA)常務理事
中華經營智慧分享協會理事長

董事 大聯大投資控股(股)
公司代表人:張文忠

大聯大投控所屬轉投資公司總經理.營運長
國立清華大學電機工程(學)系碩士畢業

鑫聯大控股董事(法人代表)
鑫聯大控股所屬轉投資公司董事
鑫聯大投資控股(股)公司總經理
品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奧迪北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法人代表)

獨立董事 郭慶輝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
卡琳塑膠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會計
福樂牛奶股份有限公司成本會計副理
東吳大學會計系會計師執照

鑫聯大控股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召集人/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鴻慶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主持會計師
松翰科技(股)公司董事

獨立董事 陳世杰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法制科員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
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台北律師公會理事、監事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律系學士
律師執照

鑫聯大控股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委員/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台北分所主持律師
台北美國商會智慧財產保護及授權委員會共同主席
台灣玉山科技協會理事

獨立董事 于泳泓

加州州立大學柏克萊分校經營管理博士
廣州中山大學商學博士
科羅拉多州立大學企管碩士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諮詢合夥人
安永管理顧問公司執行董事
武漢大學深圳產學研中心兼任教授
大聯大投資控股(股)公司獨立董事/薪酬委員會召集人/新事業投資委員會與審計委員會委員

鑫聯大控股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委員/薪資報酬委員會召集人
富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召集人/薪酬委員會委員
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永續發展委員會召集人/審計委員會委員/薪酬委員會委員
社團法人台灣產業控股協會顧問
財團法人會計研究月刊顧問

董事會成員多元化之政策:

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為達到公司治理之理想目標,董事會整理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營運判斷能力。
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經營管理能力。
危機處理能力。
產業知識。
國際市場觀。
領導能力。
決策能力。

董事會成員落實多元化情形:

多元化核心項目董事及監察人姓名

性別 經營
管理
領導
決策
產業
知識
財務
會計
法律 人力
資源
大聯大投資控股(股)公司代表:黃偉祥 V V V     V
葉啓棟 V V V      
大聯大投資控股(股)公司代表:曾國棟 V V V      
大聯大投資控股(股)公司代表:張文忠 V V V      
郭慶輝 V V   V    
陳世杰 V V     V  
于泳泓 V V V V   V



董事會成員及重要管理階層之接班運作:

本公司之董事會結構,應就公司經營發展規模及其主要股東持股情形,依據本公司「公司章程」明定董事之選舉全面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並依據「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 「董事選舉辦法」明定董事會成員結構組成應考量多元化,並就母公司政策及公司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專業知識背景及發展等面向需求擬訂多元化方針。
依據公司實務運作與長遠發展之需求為建立良好之治理制度及強化董事多元性及高階經理人之持續成長,公司治理室定期安排董事及高階主管進修,提升多元之產業經驗及因應未來趨勢之金融、財會及永續等專業知識,並加強與各子公司高階主管互動,更加了解產業及內部運作,以利公司未來營運發展。
本公司依據「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落實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目前董事共7名(含獨立董事 3 名),董事間兼具多元互補之產業經驗及金融、財務、會計等專業能力。其中 1人兼任本公司高階管理階層,本公司董事會之組成架構及成員經歷背景作為未來每次延續及檢討。
依據各年度「董事會績效評估結果」也可作為董事績效及對公司內部建議之參考。關於董事會之接班規劃,目前依據公司政策適時選任高階經理人加入董事會,使其更加熟悉董事會運作及未來營運發展並且與旗下各子集團深化其產業經驗。
目前本公司包含旗下子公司具有多位高階管理專才,本公司持續培植人才庫,可做為未來董事之培植。除考量多元化及實務需求,兼任公司經理人之董事先以依據對公司產生實質效益貢獻為考量,其為兼任不宜逾董事席次三分之一,注重性別平等及多元,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
現任總經理張文忠總經理於民國91年加入本公司所屬母集團之經營團隊,經歷任職母集團副總經理、特別助理、營運長及總經理等職務,於110年接任本公司總經理職務,同時於民國111年進入本公司董事會。
針對重要管理階層之接班規劃運作,除內部盤點與遴選潛力高階經理人,初期搭配專業經理人發展及預先安排進入董事會之觀察席列席參加,將可輔助其有效提升接班能力之效益。在培訓機制設計上,亦同步安排高階經理人及主管依據其專業至旗下子公司擔任董事或監察人,同步安排董事進修之課程提升多元及營運能力,將此機制也推展至旗下子公司,透由內部盤點潛力人才推薦、培植及升遷,旗下子公司目前已有一人已內陞擔任子公司總經理之職,同時亦加入子公司董事會擔任董事,參與該子公司決策及營運。


本公司獨立董事選任採公司法第192條之1之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載明於公司章程中。

本屆獨立董事系由董事會討論通過,並於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受理期間以書面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辦理提名事宜;另於提名受理期間後,由董事會審理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經董事會評估其符合獨立董事所應具備條件後並符合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送請股東常會選任之。

2023年股東會經股東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當選之獨立董事名單:郭慶輝、陳世杰、于泳泓。 候選人資格條件符合情形(詳下表):

條件姓名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及下列專業資格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1)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註2)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郭慶輝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
陳世杰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
于泳泓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2

註1:各董事、監察人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V”。
1. 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 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者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3.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 非(1)所列之經理人或(2)、(3)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 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 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6. 非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7. 非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 不在此限)。
8. 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東(但特定公司或機構如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20%以上,未超過 50%,且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 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9. 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證券交易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10. 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11.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12. 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註2:”-“表示數字為零或無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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