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稱 | 姓名 | 主要經(學)歷 | 目前兼任本公司及 其他公司之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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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 | 大聯大投資控股(股) 公司代表人:黃偉祥 |
大聯大投資控股(股)公司董事長 |
大聯大控股所屬轉投資公司董事長、董事 |
董事 | 葉啓棟 | 致福公司經理 |
鑫聯大控股董事 |
董事 | 大聯大投資控股(股) 公司代表人:曾國棟 |
星強電子公司業務經理 |
大聯大控股所屬轉投資公司董事長、董事 |
董事 | 大聯大投資控股(股) 公司代表人:張文忠 |
大聯大投控所屬轉投資公司總經理.營運長 |
鑫聯大控股董事(法人代表) |
獨立董事 | 郭慶輝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 |
鑫聯大控股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召集人/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
獨立董事 | 陳世杰 |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法制科員 |
鑫聯大控股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委員/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
獨立董事 | 于泳泓 | 加州州立大學柏克萊分校經營管理博士 |
鑫聯大控股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委員/薪資報酬委員會召集人 |
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為達到公司治理之理想目標,董事會整理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營運判斷能力。
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經營管理能力。
危機處理能力。
產業知識。
國際市場觀。
領導能力。
決策能力。
多元化核心項目董事及監察人姓名 |
性別 | 經營 管理 |
領導 決策 |
產業 知識 |
財務 會計 |
法律 | 人力 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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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聯大投資控股(股)公司代表:黃偉祥 | 男 | V | V | V | V | ||
葉啓棟 | 男 | V | V | V | |||
大聯大投資控股(股)公司代表:曾國棟 | 男 | V | V | V | |||
大聯大投資控股(股)公司代表:張文忠 | 男 | V | V | V | |||
郭慶輝 | 男 | V | V | V | |||
陳世杰 | 男 | V | V | V | |||
于泳泓 | 男 | V | V | V | V | V |
本公司獨立董事選任採公司法第192條之1之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載明於公司章程中。 本屆獨立董事系由董事會討論通過,並於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受理期間以書面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辦理提名事宜;另於提名受理期間後,由董事會審理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經董事會評估其符合獨立董事所應具備條件後並符合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送請股東常會選任之。 2023年股東會經股東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當選之獨立董事名單:郭慶輝、陳世杰、于泳泓。 候選人資格條件符合情形(詳下表):
條件姓名 |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及下列專業資格 |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1) |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註2) | |||||||||||||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郭慶輝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 | |
陳世杰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 | |
于泳泓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2 |
註1:各董事、監察人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V”。
1. 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 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者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3.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 非(1)所列之經理人或(2)、(3)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 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 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6. 非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7. 非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 不在此限)。
8. 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東(但特定公司或機構如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20%以上,未超過 50%,且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 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9. 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證券交易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10. 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11.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12. 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註2:”-“表示數字為零或無此情形。